我市日前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将对小微企业(企业法人)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分别按1.5万元、每个岗位2000元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根据实际孵化成功企业(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每户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户数,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载体每年最高50万元,最长享受3年。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载体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

在国家、省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基础上,将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创业人员纳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所付利息的50%据实给予贴息。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小微企业(企业法人)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分别按1.5万元、每个岗位200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按2000元执行,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两项创业补贴受益面。将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享受对象扩大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