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以下三种。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独立负责会计事务的内部机构,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实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3.实行代理记账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且未配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