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求

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代理记账、会计岗位设置、会计工作交接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框架结构、会计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_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_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

(一)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并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4类)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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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人员的任职

1.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②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2022年调整)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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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会计师

(1)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3)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4.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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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学分制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③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会计工作的交接

1.基本程序

(1)监交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_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_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

(2)逐项移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移交清册

①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责任

(1)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

①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②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会计核算及其主要内容

不涉及会计六要素的事项不属于会计核算,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典型例子有:

(1)制订投资计划

(2)合同的签订与审核

(3)预算的制订(而非执行)

(六)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6.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七)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更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依法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的填列

(1)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附列原始凭证的要求

①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

单,进行结算。

3.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3)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八)会计账簿

1.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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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页编号

(1)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2)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3.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2)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3)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4)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4.账簿记录错误的更正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九)财务会计报告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2.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法定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对账)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十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1.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TIPS】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归档责任人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归档时间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

(1)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十三)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的内容和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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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