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提供要求

1.书面申请报告;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二、具体流程

1.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收到申请人资料后,应对其完整性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料齐全的,作受理并将上述资料移送到县财政局会管科;资料不全的,应退还申请人,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2.县财政局会管科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移送来的资料后,应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领导批准,下达批准文件。凡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县财政局下达批准文件并送达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由县行政审批办证中心财政地税窗口签发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许可证书。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