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第4条满足以下标准的单位可以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质:

(一)为依规依法建立的公司;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工作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质或者是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代理记账工作内部标准规范。

代理记账单位从业人员应该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可以单独解决基本会计工作,并由代理记账单位自主评价判定。

本条第1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指的是仅在一个代理记账单位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员。

第5条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质的单位,应该向主管财政局递交代理记账资质申请办理,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工作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质或者是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的书面形式保证;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单位专职从事的书面形式保证;

(四)代理记账工作内部标准规范。

代理记账工作内部标准规范应包含从业人员从业职业道德、工作操作程序、工作质量管控标准规范、工作档案保管等规章制度。

申请人应该对其申请资料实质性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承担。”的相关的明文规定,请您单位准备好相关的申请资料向注册地址的区主管财政局申请办理,与此同时还应经过“全国代理记账单位管理系统”网站(dljz.mof.gov.cn/NewABMS/login)的“代理记账入口处”来进行在线提交网络申请办理。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