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备受关注的成都一餐馆店因招含“青花椒”被告侵权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花椒案庭审现场 吴枫 摄

2023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 (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花椒案庭审现场 吴枫 摄

一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元。被告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判决,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前面还有“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经过1月13日持续1个多小时的庭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起诉侵权

原告提出5万元赔偿请求

被告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后改名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经营者邹先生告诉记者,2023年9月,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自己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请求。

“最开始接到传票时,我们还以为这是新型诈骗。”邹先生的妻子杨女士说,当时他们觉得奇怪,于是拨通了传票附上的法官电话求证,法官告知他们确有其事,两人这才确信自己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被告上了法庭。

“我们觉得很懵,不知道怎么回事。”杨女士说,在她看来,“青花椒”就是一味调料,而自家招牌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也并没有想要格外突出青花椒。

杨女士说,从确认传票为真开始,基本上就没有吃好饭、睡好觉,想不明白为什么使用“青花椒”三个字会惹上官司。目前,杨女士店招上的“青”字已被遮挡,变成了“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一审判决

被告停止使用“青花椒”标识

根据邹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关于该案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法院认定,第 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现更名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图:封面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3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邹先生败诉。法院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元。

“青花椒”还能用吗?知识产权专家来支招

青花椒就是一种

在四川家喻户晓的植物、

调味品,怎么还侵权了?

那么,四川的这些餐馆老板该如何应对?针对大家疑惑的“青花椒”三个字能否使用的问题,近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邀请了知识产权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

解读>>

通用名称是指本领域、本商品通用名称

“青花椒”可以注册为餐饮服务类商标

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副所长李洁表示,认为通用名称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是不准确的。

根据现目前商标法审查原则,商标的显著性需要与它的产品或它的服务项目相结合。

比如,“苹果”可以注册为手机的商标,但却不能注册为水果(苹果)的商标,正是因为对于水果而言,苹果是一种通用名称。“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对于饭店和餐饮服务来说,‘青花椒’是一种通用名称,因此,注册‘青花椒’作为饭店或餐饮服务的商标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李洁表示。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事业部总经理杨明也持有相同的意见。“商标对应到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有不同的分类,如调味品是一类,而餐饮服务是另一类。‘青花椒’作为调味品可以看作是通用名称,但就餐饮服务上,则不见得是一个通用名称,那么上海那家公司是可以把‘青花椒’作为商标注册在餐饮服务项目上的。而且目前涉案商标‘青花椒’在餐饮服务上仍属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其在法律规则内获得保护也无可厚非。”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青花椒”案二审改判!四川餐馆胜诉,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观点>>

商品通用名称可正当使用

是否侵权要根据是否突出使用

既然“青花椒”注册为商标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就是说上海这一餐饮企业的维权是合法正当的?

李洁和杨明都认为,这主要取决于被起诉商户是否存在将“青花椒”作为一个标志进行突出使用。

“判定商标侵权也需要考虑‘青花椒’字样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杨明说,目前来看,大部分消费者看到“青花椒”更多是将其理解为一道菜品,而并非一个商标。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尽管目前法院有认定侵权的个案,但并不代表任何形式使用“青花椒”字样的行为都会面临赔偿损失的后果,建议相关商户咨询专业人士来确定具体的应对策略。”杨明表示。

“并且,商标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识别不同的消费来源,如果大家消费时,并没有认为自己就是在享受由上海这一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那么也就没有造成识别的混淆性,也并没有触及上海这一企业的合法利益。”李洁表示,“商户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看相关商户是将‘青花椒’作为菜系名称来使用,还是作为对外宣传的一个显著标识来使用。”

“另外,关于商标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是动态的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像‘雪花’,最初是使用在面粉商品的商标,因为被泛化使用演变成面粉的通用名称,现在也成为了面粉的一个品类。”李洁进一步补充到,“因此,虽然它还是注册商标,但不能限制其他人的正当使用。”

支招>>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合法保护自身商标

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相关商户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杨明表示,如果商户并没有将“青花椒”作为显著的商业标志使用,那么可以主张自身对于“青花椒”并不存在商标性的使用行为,自然也就没有构成侵权。同时,“青花椒”作为一味调料,虽然其目前是注册商标,但它在餐饮领域依然存在弱显著性的问题,因此,我们四川相关商家依然可以对该商标启动无效宣告,或启动通用名称撤销申请。

李洁则认为,重点还是在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利益。“我们注意到,这次涉及到的大多都是一些小规模的餐饮企业,这些企业可能自身也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李洁说道,“企业要树立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在拥有自身注册商标情况下,对自身商标进行合理使用,才能将自身的产品服务来源和他人产品服务来源进行清晰地区分,保护自己商标的合法使用以及限制他人使用,并且也能规避出现类似本次事件的情况。”

记者:张庭铭刘佳

综合: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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