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平度市李先生因自家烤鱼店名有“诸葛烤鱼”四个字,被重庆一家餐饮公司起诉,法院判他的烤鱼馆侵权

李先生称,自家2012年4月就开始使用“诸葛烤鱼”招牌,店名也经过工商登记注册,而重庆这家公司申请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6月和11月。李先生店内的宣传资料中称,诸葛烤鱼源于诸葛亮,他认为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菜名,却被重庆这家公司进行了恶意注册。

法院认为,烤鱼馆主张“诸葛烤鱼”系通用名称,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由此,烤鱼馆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当事烤鱼馆停止该案所涉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李先生认为,诸葛烤鱼是由典故而来的,对方公司此举有碰瓷维权之嫌。法院判决后,他已提起上诉。

涉事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的行为并不是恶意碰瓷,而是为了保护品牌。

对此,有律师分析表示,原告公司之前长期稳定使用“诸葛烤鱼”商标,并非基于恶意诉讼而进行的带有不正当 目的 批量注册,在其商标于十余年前就成功注册下来的情况下,其商标是合法商标,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被告如果想主张“诸葛烤鱼”系某一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一种常见菜名,则其需要提供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如果坚持上诉山东一家“诸葛烤鱼”被起诉商标侵权,原告公司发声,则需要补充早于原告商标注册就“在先使用”的证据,及“诸葛烤鱼”属于某一商品通用名称的直接证据,比如有关“诸葛烤鱼”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官方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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