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五年半牢刑罚11万

早在2016年9月,刘某1经刘某2联系,从福建晋江邹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购进15万余元的非法制造的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牟利。2016年6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刘某2将价值元非法制造的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牟利。

另外,在2016年9月,刘某1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40余万元的大白兔奶糖、阿尔卑斯棒棒糖、德芙巧克力等假冒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销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牟利。2016年11月,刘某1从他人处购进1800余件假冒徐福记酥心糖销售牟利,案值28万余元。

据悉,2017年2月7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对邹某某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时,发现刘某1、刘某2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符合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2月20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水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月27日,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月30日,刘某1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刘某2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据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发现刘某1、刘某2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捕后公安机关调取的新证据,并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经讨论认定现有证据已达到立案标准,果断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该案监督立案之初,在案证据仅能证实两涉案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罪,涉案价值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刘某1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羁押。监督立案后,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并未因此放松跟进监督,始终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联系,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取证情况适时建议公安机关追加罪名,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加快了诉讼进程,增强了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