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究竟是将中文、英文和图形分开申请,还是组合申请这样一个“分与合”的问题。经过层层分析之后,知识产权顾问建议申请人尽量要分开申请,以提升商标申请的成功几率。一些读者在此基础上,发出了进一步探问:究竟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更实用高效?更适合企业?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解答该问题。

注册的文字商标使用时加上图形_文字商标注册后想要增加图案_注册商标文字加图案通过率高吗

最近,有一位年轻创业者咨询:他想要申请一个商标,不知道究竟是申请文字类型的商标更合适,还是申请图形商标更好?由于申请商标的预算有限,他暂时只想两者选其一。实际上,有不少申请人与该年轻创业者有类似的迷惑

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哪个更适合企业?

注册的文字商标使用时加上图形_注册商标文字加图案通过率高吗_文字商标注册后想要增加图案

一般来说,文字商标是商标的主体要素,图形创意一般也是根据文字含义诠释出来的。因此,我个人建议文字商标应该是申请注册的首选。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图形商标也有其优势。

为什么要优先选择文字商标呢?

因为,与图形商标相比,文字商标有许多使用上的优点。比如,如果其他人以任何突商标文字内容的方式使用你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则都将被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会被禁止使用。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应该考虑优先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呢?通常,图形商标多用做企业或系列产品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不含有文字,或者相关企业、产品主要使用图形标志,那么,就应该优先考虑申请注册图形商标。

综合上述分析,我认为,除非你的企业主要使用图形商标,否则,申请注册文字商标应该更有利。不过,从商标保护的全面性和切实性来说,如果申请人已经有心仪的文字及图形想要申请注册为商标,那么,最好还是将两者全部申请注册,并且,要采用分开申请的方式。虽然这样申请会多花一点费用,但不会留下隐患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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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标局讯 近日,说起于正,大家一定不陌生。其作品《宫锁心玉》《宫锁连城》等一系列热播在当时掀起广泛热潮。但近日,其作品之一的《美人制造》却陷入抄袭风波,4月20日,扬州作家周浩晖指控于正剧《美人制造》著作权侵权,涉嫌抄袭其作品《邪恶催眠师》一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但该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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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催眠师》是周浩晖2013年出版的一部悬疑小说,《美人制造》是由芒果传媒、经视文化、东阳欢娱携手于正工作室打造的影视剧。周浩晖方面起诉称,《美人制造》第29集、30集的催眠情节涉及对其小说《邪恶催眠师》的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费80多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尽管两部作品均涉及的三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线、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因此,《美人制造》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周浩晖不服一审结果,故提起二审上诉。

之后在二审中,周浩晖的律师认为,《美人制造》中第29集、30集中涉及的催眠情节究竟是“抄袭”还是“模仿借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中强调思想和表达要分开来判断,表达形式上的雷同才算抄袭,但现实生活中,直接抄袭文字的情况很少,应将著作权侵权认定拓展至思想、主题等领域。

而于正剧方认为,《美人制造》中相应桥段的主题确实与《邪恶催眠师》一致,但主题在法律上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和价值,应当具体从对应的情节、故事转承、人物塑造等这些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方面进行对比,而这些两部作品均没有相似之处。

影视化改编正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高发领域。类似于正剧这种“抄袭与否”的争论越来越多。著作权法规定“适当引用别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这里的“适当”由于没有量化,也成为目前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一大难点,很多双方当事人就此“扯皮”。对于此案,大掌柜也会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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