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一样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可以同时提交的,要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要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要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8、“章戳及签字”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都应该是公章; 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 所盖公章确保清晰、 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商标图样框”

商标图样要清晰、完整且对比度分明。以颜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 要提交着色图样, 并提交1份黑白墨稿; 不指定颜色的, 要提交黑白图样。

10、“商标说明”栏

申请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要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要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要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要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此栏予以说明。

11、“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栏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要注明“截止”字样。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要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可以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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