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交文的,可以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①现金方式:申请人可持现金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②pos刷卡方式:申请人可持银联卡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③支票方式: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④银行汇票方式: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在北京等待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

四、缴费时间

(一)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缴费用户在线向商标局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订单未提交。

(二)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五、票据规则及领取方式

(一)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三)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需使用缴费账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四)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

1.具有商标网上申请用户的代理机构,将财政电子票据直接发送至该代理机构网上用户中;具有多个用户的,发送至最新办理并有效的网上用户。

2.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其中: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且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到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受理窗口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

3.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可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特别注意: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应注册简易用户凭纸质电子票据信息,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

(五)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应及时下载,超过保存期限的,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

六、退款事宜

1.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并按本指南办理商标业务缴费的,不存在需办理退款的业务。

2.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在本指南发布前,通过银行汇款汇入商标局银行账户的款项,可申请退回。

七、财政票据退信领取

1.商标代理组织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八、说明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敬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各项相关业务申请指南,避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