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国外可以用吗_商标国外注册可以转让吗_可以注册国外的商标吗

商标实务系列(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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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注册国外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答:申请人申请国外商标注册有三种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申请,即依据各国法律向各国主管机关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地区注册申请,即向一个区域商标主管机关(如欧盟知识产权局、比荷卢共同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注册商标,该效力及于区域内各成员国;三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包括根据《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国际注册。依据马德里体系,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本地区商标主管机关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内的多个缔约方获得保护。上述三种申请途径各有优缺点,如逐一国家申请和地区申请费用昂贵,成本较高,且实际操作较为复杂,但各个国家间的商标申请相对独立,互无影响;马德里申请虽费用较低、操作简便,但指定国家间的商标申请相互关联,可能会因基础申请商标或注册商标状态发生变化导致国际注册在所有受保护的国家失去效力。基于此,企业在确定国外商标申请途径时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律师建议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如果仅是计划在少数几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建议可以直接向目标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提起商标注册申请。但如果计划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那马德里申请是进行国际商标布局成本最低、速度最快、最为便捷的方式,也是最为主流的一种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德里申请必须以在原属国的基础申请或注册为条件,而且经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其基础申请或注册商标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会波及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也即“中心打击”原则。建议企业在采用马德里申请进行国际商标布局前,必须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基础申请或注册进行稳定性评估,避免遭受“中心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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