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的通知

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关于办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的通知,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23〕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长安区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务必于9月20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前往长安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审批窗口(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长安街 669 号;联系电话: ****3071)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请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开展自查,如在执证营业期间未能持续符合承诺内容,或进行虚假承诺的,请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撤销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西安市长安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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