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我市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江北新区、浦口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参照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改革方式)。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三)备案方式:代理记账机构通过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网址:(上网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

(四)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

(五)备案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做好2022年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严格落实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苏财办会〔202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136号)文件精神,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认真落实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江北新区、浦口区参照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改革方式执行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其他区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流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贯彻意见》(苏财会〔2020〕14号)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区财政部门是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应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与市场监管部门等共享企业信息,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1.全覆盖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2.重点专项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联合有关监管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3.“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

三、加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